从史料中保存的唐人“放妻书”(离婚证书)看来, 当时男女的地位似乎相当平等。 在离婚书末尾, 有的注明给女方赡养费。 而离婚证书都要会聚两家父母、 亲戚共同作证。 从唐人出具的“放妻书”来看, 类似于我们今天所说的“协议离婚”, 尽量好聚好散。

古代“放妻书”

等同于今日“协议离婚”

在我国古代婚姻结构还不严密时, 离婚相当自由, 所谓“夫妇之道, 有义则合, 无义则去”。 自周朝开始, 夫权制婚姻家庭制度建立起来, 在西周春秋战国时期, 夫权制家庭的基础并不稳固, 如《周易》记载妻子离家出走。 秦始皇巡游时发现男子招赘、 寄宿女家和死了丈夫的妻子抛弃孩子改嫁的现象, 于是才刻石颁令天下维护家庭稳定。 到了唐宋时期, 夫权意识不断强化, 在相关法律中, 女子地位低落, 而且妻妾不能擅去其夫, 不过在夫逃亡时, 可向官府申诉离婚。

古代贵族的离婚, 有一定的仪式, 《礼记》中记载, 不但有夫出妻的仪式, 也有妻出夫的仪式, 出跟被出的双方都以谦辞自责。 从史料中保存的唐人“放妻书”(离婚证书)看来, 当时男女的地位似乎相当平等。 “放妻书”内容大体分成三段。 第一段重述夫妻缘分, 经累劫共修得来, 本应如水如鱼, 同欢终日。 接着第二段描写目前的状态, 由于两人个性不合, 经常冲突, 大小不安, 六亲相怨, 实在无法继续下去了。 第三段写离婚的祝福, 既然无法同处, 不如“一别两宽, 各生欢喜”, 同时祝福离婚后男女各有前程。 在离婚书末尾, 有的注明给女方赡养费。 而离婚证书都要会聚两家父母、 亲戚共同作证。 从唐人出具的“放妻书”来看, 类似于我们今天所说的“协议离婚”, 尽量好聚好散。

古代婚姻也受法律保护

导致离婚率很低

我国古代虽然是男权社会, 妇女需要“三从四德”, 但男子是不可以任意休妻的, 因为夫妻的离异同受家族观念的支配, 也为法律所限定, 还受到情与理的约束。 据《白居易集》记载, 妻子给在田里耕种的丈夫送饭时, 路上遇到饥饿的父亲, 便把饭菜送给父亲吃。 丈夫在田里等得饥饿, 非常愤怒, 执意休妻, 妻子不服, 于是告到官府。 白居易判决时说: “按照妇女的德行标准, 妻子理应顺夫, 然而报答父亲恩情乃出于天性。 所以, 应先将饭给父亲吃, 丈夫在其后。 由于孝亲重于事夫, 故丈夫终不可休妻。 ”

由于古时候十分重视社会关系的稳定, 离异总不被提倡, 所以离婚率是很低的。 《易·序卦下》说: “夫妇之道, 不可以不久也, 故受之以恒。 ”《管子·小匡篇》也有“士三出妻, 逐于境外”的条文。 东汉的冯衍, 年老出妻, 遭人批评。 宋代以后, 士大夫多认为出妻的人没有品行。 至于一般农村, 出妻的情形更为少见, 这是受到经济因素的限制, 离婚使家内劳动力减少, 再娶的负担也很重。 此外, 名分观念也有影响, 在“夫妻义重”的普遍想法下, 也不敢轻言离婚。 由此可知, 琴瑟和鸣的婚姻理想, 不但表现在婚姻的缔结、 维持上, 也限制了离婚趋势的发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