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土田附庸”一句,出自《诗·鲁颂·宫》篇,其云:“乃命鲁公,俾侯于东。锡之山川,土田附庸。”“土田附庸”是指附属在土地上作为仆庸的耕作者。分封制度下,封君拥有三批属民,一是担任官司的人,一是分配的殷遗民,一是附属在封地上的原居民。“土田附庸”即指其中的第三批。
“土田附庸”一句,出自《诗·鲁颂·宫》篇,其云:“乃命鲁公,俾侯于东。锡之山川,土田附庸。”“土田附庸”是指附属在土地上作为仆庸的耕作者。分封制度下,封君拥有三批属民,一是担任官司的人,一是分配的殷遗民,一是附属在封地上的原居民。“土田附庸”即指其中的第三批。